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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的水果,除了大家熟知的釋迦(包括傳統釋迦、鳳梨釋迦,我還吃過一種蘋果釋迦,聽說是用蘋果去接枝,果肉是淡粉紅,沒有量產)外,還有鹿野的甘蔗、琵琶(比西部的琵琶較為小顆,帶一點酸,反而有琵琶的味道)、成功的肚臍柑(比一般的柑橘類大顆,帶著一個肚臍的樣子)還有龍田的鳳梨。此外,還有在東河所生產的「香丁」(像外國的柳橙,多汁,帶有香氣,又稱「晚崙夏橙」,這種香丁我非常喜歡,到現在還念念不忘....。

記得在台東時,我承辦過一個偷鳳梨的案件,卷內並未將被告所用的工具扣案,我心想,鳳梨這種刺刺的水果,要偷一定得帶工具啊!但看檢察官起訴書,竟然僅用「普通竊盜」辦這個被告,為了確保被告的攻擊防禦權,檢察官陳述起訴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後,我諭知被告同時可能觸犯「攜帶兇器竊盜」之法條,程序進行中,偷鳳梨的被告坦承有竊盜的犯罪事實,我連續詢問被告使用的工具為何?警察有沒有將工具扣案?現在工具在何處?被告一臉無辜看著我說:「用手轉一下就可以啦」!我心想,現在的被告都很知道利害關係喔,嗯嗯,很有經驗...,就再次確認,被告還是說真的沒有,檢察官亦認為沒有扣到工具,論告時,就說被告是犯普通竊盜而且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要求從輕量刑...

過不到幾個月,我又收到一個偷釋迦的案件,卷內記載有一把工具扣案,唉,釋迦這種軟軟的水果,採收時,為何又需要工具呢?真是把我弄糊塗了...。但看檢察官起訴書上確實記載「攜帶兇器竊盜」,同樣的程序,「重罪改輕罪」並不影響被告的攻擊防禦,所以我就沒有蛇足的諭知,但心中還是充滿疑惑...。審理過程中,被告也坦承犯行,也承認工具是他的並且是偷釋迦所用,檢察官論告時,就說被告是犯攜帶兇器竊盜,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依法判決...

某日,在地的同事突然邀請我去他們朋友家採鳳梨,他的友人發給我們一人一個竹籃背著並讓我們每人挑選一雙手套,我詢問沒有工具喔?他友人訝異看著我,回應說:「用轉的啊!」且身手敏捷地馬上挑選一顆熟成的轉給我們看,真的,徒手就這樣採收....。我整個臉都紅了,我在法庭上作了什麼?在地的陳通譯有沒有笑到內傷。這時候,我想起大二上課時,債總老師說的話,他說裁判者很容易把自己生活的經驗放諸在自己的裁判中...。

現在是三月了,東河的香丁應該開始飄香了吧!

 

PS.請不要問我如果採「鳳梨釋迦」的命運是什麼。

PS.釋迦大部分都是硬的時候就採收下來,並請大家下次吃釋迦時,注意一下釋迦的梗是不是有點粗...,要用剪的,採收下來啦。

PS.刑法第320條的普通竊盜罪跟刑法第321條的攜帶兇器竊盜,二者刑度差很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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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tingli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