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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小在台北長大的我,為了選填院方缺,毅然決然決定填東部的地方法院,這已經是十幾年前的事情,現在回想起來,總覺得那時候的決定是對的,讓人生有不同的體驗。

    記得我承辦的第一個案件,是一位原住民去河邊電魚的案子,警察當場查獲了鱸鰻、鱉跟雜魚一堆....,電雜魚還好,但鱸鰻可是要保育類動物耶。這種違反農漁業法的案件,在大都會應該是很少見,我看了起訴書,這種案件竟然都是六個月以上的刑度,就代表一旦被告認罪,被告是不能易科罰金,就要入監服刑的,開庭前,我詳細閱卷,最好萬全的準備。

    第一次穿上法袍走向法台的悸動,那種感覺依然記著...。當天果不其然,被告認罪了,為了避免被告來回跑法院,我詢問被告說:「今天把案子結掉好嗎?」被告回應,他原本是在台北工地打臨工,其實工作並不好找,因為大家對於原住民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認為太樂天、懶散、喝酒等等,很多工地寧願被罰錢卻要改用外勞,工資也可以省下較多,就因為這樣,他離開臺北回到台東,不料,太太卻在這時候懷孕,他想到要讓他太太補充營養就用最原始,也就是老祖宗的方式去電魚,怎知電到鱸鰻...,他央求我,等太太生產後,再結案,好讓他可以先去賺一點錢,聽聞這段話,我當場答應。數月後,我再次訂庭期(依照內部規定,案件四個月不動會被管考的..),被告開心的來法院,表示太太順利生產,可否等坐完月子,寫到這裡,我心中還是激動不已...清楚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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