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在台北長大的我,為了選填院方缺,毅然決然決定填東部的地方法院,這已經是十幾年前的事情,現在回想起來,總覺得那時候的決定是對的,讓人生有不同的體驗。

    記得我承辦的第一個案件,是一位原住民去河邊電魚的案子,警察當場查獲了鱸鰻、鱉跟雜魚一堆....,電雜魚還好,但鱸鰻可是要保育類動物耶。這種違反農漁業法的案件,在大都會應該是很少見,我看了起訴書,這種案件竟然都是六個月以上的刑度,就代表一旦被告認罪,被告是不能易科罰金,就要入監服刑的,開庭前,我詳細閱卷,最好萬全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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