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的轄區包括綠島跟蘭嶼,說到綠島、蘭嶼,我在台東三年竟然都沒有去過,有點可惜,本來有一件分割土地的案件,原本已安排要到綠島進行現場履勘,但我竟突然調動到桃園,就這樣無緣前往

說到綠島,我想到有位被告原本是在綠島監獄執行,因為長年在綠島,他覺得有些無趣,竟然跟隔壁的室友商量,互相打對方且互相提出傷害的告訴,彼此是告訴人也是被告,這樣就有機會被借提到本島訊問,而暫時羈押在台東看守所,他們同時談妥,到本島玩玩,呼吸一下不同的空氣後,就互相撤銷告訴,再一起回到綠島繼續執行。說到這邊,就覺得奇怪,如果都已經談妥,為何其中一位被告的傷害案件還會被檢察官起訴而讓院方的我承辦到呢?

yatingli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